《煤矿安全规程》
本次对《规程(版)》修改共包括18条,集中在“第一篇总则”和“第二篇井工煤矿”部分,其中设备查验1条、智能化1条、开采3条、突出防治2条、除降尘装置1条、冲击地压防治6条、火灾防治2条、水灾防治1条、井下爆破1条。
第三章通风、瓦斯和
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节 通 风
第一百四十一条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一百四十二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四十三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米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每班必须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以上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条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一百四十五条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矿井现有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防尘和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
(二)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有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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