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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发布对府谷县建新煤矿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陕煤安监二罚〔〕号),该煤矿因存在安全监控主、备机不能自动切换等11个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被处以警告并罚款26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府谷县建新煤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安全监控主、备机不能自动切换;2.空压机房外的2台储气罐只安装1个释压阀;3.向主通风机供电的变压器分接空压机等用电负荷;4.四盘区回风大巷4号联巷处向里的皮带约80m无沿线急停闭锁装置。东主运大巷40T刮板输送机转载点处沿线急停闭锁不起作用。二盘区主运大巷机尾段沿线急停闭锁不起作用;5.四盘区回风大巷4号联巷处煤尘厚度约2mm,长度约50米。回风顺槽煤尘堆积厚度约3mm,长度约m;6.四盘区回风大巷4联巷处、主运大巷4联巷处的2个高压接线盒未接地;7.综采工作面上下落山角悬顶面积各约50m2,未采取措施。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距巷口m处顶板离层形成网兜,未及时处理;8.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调节风门不具备调节功能,风门变形,无法正常关闭;9.中央水泵房2号水泵开关5月15日、16日、18日未做漏电保护试验;10.综采工作面的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距离切眼约25米,回风巷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流约30米;11.年6月21日通过风险预警平台查看,该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中断1小时16分30秒。
府谷县建新煤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九条第五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9.1.1;《煤矿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要求》(AQ-)5.5.9、5.7.1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5)5.4.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八条第四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二项;《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8)4.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八条第五项;《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T-)8.2.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6.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26万。
企查查数据显示,府谷县建新煤矿有限公司成立于9年4月7日,法定代表人为吴喜林,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所属行业为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经营范围包含、煤炭开采和销售。
(来源:信用中国(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