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送机

陕西金源招贤矿业因违反相关安全法律规定被

发布时间:2024/10/12 17:41:04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发布了对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陕煤安监五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在施工作业中存在多项安全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对其处以22.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予以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工作面两巷超前m,巷道变形大,而围岩观测未按照《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设置两组,现场仅设置一组且不在同一平面内;

2.机巷第一台钻机附近钻杆架没有固定捆绑;

3.矿井未在安全监控设备在故障期间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

4.采掘工程平面图中工广煤柱边界范围标注不全;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中未标注年9月施工的水文钻孔成果资料;矿井充水性图中工作面突水点未使用标准图例;

5.东翼回风石门区域未按《东翼回风石门作业规程》要求进行喷浆支护;

6.+m带式输送机大巷在年12月13日9时31分柴油机车运行尾气排放导致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出现一氧化碳(29ppm)超限报警;

7.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皮带下堆煤摩擦下皮带;

8.12月12日12时,12月27日13时,工作面顶板预裂爆破一氧化碳超限(分别为40PPm、33ppm)报警;12月28日12时,二采区集中运输大巷一号联络巷爆破导致一氧化碳超限(ppm)报警。

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8.4.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二)之规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根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决定对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处以22.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予以警告。

据企查查显示,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年12月8日,法定代表人为陈秀友,注册资本为万元,注册地位于陕西省宝鸡市。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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