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送机

发生工伤事故,班长负主责被开除,法院他没

发布时间:2022/12/18 9:39:16   

根据不同行业发生工伤的风险程度,可分为八类,软件、金融、保险等属于工伤风险最低的一类行业,煤炭开采、洗选业是最容易发生工伤的八类行业。

易发生工伤的行业,严格的作业流程和安全指挥,是降低事故发生的关键。

发生工伤事故,辞退班组长属不属于违法解除?

高某是某煤炭公司机电队皮带班班长,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年9月27日早晨5点30分,公司带式输送机发生损坏故障,机电副厂长立即通知机电队副队长吴某进行抢修。

收到通知后,吴某马上联系下属的四个班长召集人员准备抢修,并在没有安全员参与、未宣传施工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开会布置工作。

当晚19点30分左右,抢修工作接近尾声,水泵班班长李某询问皮带班班长高某“皮带夹板能不能拆除?”,高某回答“都搞好了,可以恢复”。

李某指挥拆除皮带夹板后,皮带迅速下滑,正在滚筒上作业的孙某躲闪蹬空悬吊在保险带上,刘某被卷入滚筒,保险带挂钩拉断后被甩落到下平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公司多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做出调查报告。

年10月12日,公司作出事故处理决定,高某在作业未结束、人员未撤离的情况下,直接违章同意拆除皮带固定夹板,对事故负直接责任。李某直接违章指挥拆除皮带固定夹板,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吴某在施工未结束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对事故负现场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

年10月27日,公司作出《关于解除高某等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以高某、李某对事故负直接责任为由,解除与高某、李某的劳动合同。

另查: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相关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股屋顶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高某的请求。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撤销公司作出的对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恢复高某的工作岗位。

法院认为,查明事实证明,在输送机发生故障后,机电副厂长通知机电副队长吴某进行抢修,吴某组织下属四个班组进行抢修,并组织召开班前会布置工作任务,是本次事件的现场指挥人员。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等相关解释规定,现场生产指挥人员是指现场具有施工作业安排和指挥权的正副班组长、正副队长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开、停工权利的安检员、测气员、防突员、放炮员、调度员、电管员。

高某在回答李某提出的皮带夹板能否拆除问题时虽具有过错,但其既非现场具有施工作业安排和指挥权的管理人员,也非具有开、停工权利的安检员等其他工作人员,也不是拆除皮带夹板的操作人员。

高某并非事发当天现场生产指挥人员,其对李某提出的皮带夹板能否拆除的问题作出的回答并不属于《违章指挥行为的界定及解释》中规定的违章指挥行为。

并且,事故处理决定中高某是“违章同意”,而非“违章指挥”。同时,高某也不属于具有开、停工权利的安检员等其他作业人员。因此,与其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形并不相符,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上述案例中,高某作为皮带班班长,能否拆除皮带固定夹板,应该具有判断力,在有安全隐患的情形下同意拆除夹板,造成事故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根据公司的规定,“违章指挥”造成死亡事故,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班长没有施工作业的指挥权,所以公司以违章指挥解除合同没有依据支持。

同时,这样规定就是说“违章指挥”即使产生了安全事故,只要没有造成死亡,公司还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说,制度条款不严谨,产生了争议根本不能作为有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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